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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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九九號C
原告甲○○原告乙○○原告樹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被告戊○○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徐宏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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