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449號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杰 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雅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2449號
法定代理人 方昱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杰 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