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1182號
原告 高天生
訴訟代理人 張振興 律師
被告 林銘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士簡字第730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二人為夫妻關係,原告為被告等人多年朋友,嗣被告等人陸續以經營事業等事由向原告總共借款388,000元(車貸22,000元、借現金3萬元、芝山站定金17,000元、借現金2萬元、芝山站頂讓金13萬元、代開票9千元、元月店租金25,000元、裝潢135,000元),嗣拒不返還,迭經催告,被告均置之不理,之後被告於100年間前往被告等人位於士林區至誠路店 面向渠 等催討,竟遭被告林銘宗出言恐嚇。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兩造為幾十年朋友,原告是基於朋友的信任,但現在被告否認,當時被告開小吃店時要裝潢,裝潢費也是由原告墊付。被告以前是我員工,原告以前開餐廳,員工請了六十個,那個小吃店是被告做的。因為裝潢師傅以前都裝潢原告餐廳,原告才幫被告叫,順便幫被告,原告還幫被告墊付裝潢款。
㈢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38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被告否認借款。原告要證明的那是80幾年,芝山捷運站還沒開通。100年間完全沒有原告所述的事情,裝潢是原告自己叫的,原告那時是伊的老闆。只有83年幾個月的時間,原告是老闆,伊有去原告那邊,而且當時是原告請裝潢師傅來裝潢,不是我們叫的。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本件原告係主張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關係,共計借款388,000元,惟被告以否認兩造之間並無金錢往來,無消費借貸關係,也無任何墊支情形等語抗辯。是被告既否認兩造間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依前揭說明,即應由原告就其主張兩造間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之利己事實,負舉證之責任。
㈢經查,本院依原告聲請傳喚證人即裝潢人員 張茂霖 到庭作證,依其證述之內容(詳如附表所示),僅能證明位於士林芝山岩餐廳進行裝潢時係由證人施作,並由原告給付裝潢費用,惟尚無從證明裝潢費用係被告向原告借貸而由原告先行墊付,亦無從此判斷兩造間具消費借貸合意或相關借款金額以及如何交付等事實存在,是原告是否有消費借貸合意之事實,尚屬有疑。除此之外,原告又未能舉出其他確切之證據以證明兩造間確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其此部分主張,即難憑認為真正。因此,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應屬無據,難以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訴之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附表:
法官:從事什麼職業?
證人:木工、裝潢,我自己是老闆。
法官:如何認識兩造?
證人:我是做裝潢時,原告開餐廳,我負責他餐廳裝潢。原告
與被告是老闆跟員工關係,因此認識被告。
法官:何時為老闆跟員工關係?
證人:我印象是很久了。
法官:跟兩造均很熟識?
證人:原告比較有接觸。被告只是認識而已。
法官:是否記得於100年間在士林芝山岩附近新開的小吃店做裝
潢?
證人:有。我還有印象。是原告叫我去做的,但我不清楚原告
與被告間的關係。也是原告付款的,付了十幾萬元,不確定具體金額了,太久了。
法官:裝潢內容為何人所決定?
證人:要怎麼做,兩造都有跟我說。
法官:該小吃店的主人是原告還是被告林銘宗?
證人:我負責裝潢的時候不知道,但我是跟原告要錢。
法官:是否知悉兩造間財務關係?
證人:我不知道,反正當初就是原告付錢給我。
法官:是否記得兩造有在你面前追討債務?
證人:那時候沒有,他們是很好的朋友。我沒有看過。
法官:有無其他問題詢問證人?
訴代:裝潢後付款後,有無聽何人說兩造對於該款項有糾紛?
證人:我沒有聽說。我就收到錢就離開了,他們有沒有糾紛,
我不知道拉。
法官:有無其他問題詢問證人?
被告:芝山岩的店面裝潢為何年的事情?100年還是84年?
證人:我知道有這個事情,但確實是幾年我真的無法記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