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518號
原 告 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原告因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宋學勇 發支付命令
,惟宋學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56
1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