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3年度鳳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鳳補字第574號
原   告 億國通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文彥 核發支付命
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945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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