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093號
反訴原告 吳俊華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陳婷 間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
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