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8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872號
原   告  楊桂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欣蓓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3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4,900元,其中
除醫療費用800元及慰撫金30萬元部分,為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
所生之損害而得請求之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
徵裁判費外,其餘機車修理費4,100元之部分,則非屬附帶民事
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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