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022號
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
訴訟代理人 黃浩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旭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檢驗費用事
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
萬捌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