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調字第4號聲請人 曹傑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元德 間聲請解除契約返還價金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經本院通知相對人李元德到庭調解並檢附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調解聲請書繕本,惟相對人陳報稱就本件無調解意願,此有本院調解意願調查表一紙附卷可參,足認調解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述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