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4年度潮小字第7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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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朱耀祥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伍仟玖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許蓓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