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08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訴訟代理人 孫聖淇 被告 林建成
林建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