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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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65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吳明敬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 林月蘭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補正本件適格之全體被告姓名及真正住居所(應將之明確記載於被告欄,並逐一核對被告之姓名、地址是否正確無誤),及一併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三、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應一併綜合另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含附屬文件),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