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66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2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0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雖經被告甲○○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理由書於原審法院,自有未合。原審法院未定期間先命補正,爰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命被告甲○○於收受本件裁定5日內補正具體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張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