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源泉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
(一)查本件聲請人於聲請狀載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82,759元,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二)又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雖提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債權人清冊,但未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價值,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債權人清冊內容說明(應詳列債權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及其他聲請應說明事項,於法不合。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件: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陳報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
(三)陳報聲請人之債權人名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額及債權證明)。
(四)聲請人最近一年損益表。
(五)如有多數董事,董事會聲請破產之會議記錄。
(六)聲請人之公司、股東登記資料。
(七)聲請人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八)說明聲請人除積欠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有無積欠其他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