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小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小字第27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黃筠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之清償借款糾紛,原告本以被告於信用貸
款約定書上填載之戶籍地址為屏東縣○○鎮○○路○○○號,
而向本院提起訴訟,嗣因被告於本件起訴前已搬遷並設籍在
高雄市,而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且原告為法人,並無合意
管轄之適用,而被告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里○○鄰
○○街○巷○○○○號,此有被告戶籍謄本1份(見本院卷第14
頁)在卷可稽,揆諸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張文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