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小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潮小字第26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李慧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之清償借款糾紛,原告本以被告於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上填載之戶籍地址為屏東縣○○鄉○○村
里○路○號,而向本院提起訴訟,嗣因被告於本件起訴前即
設籍在新北市,乃聲請移轉管轄。茲查,本件為小額訴訟事
件,且原告為法人,並無合意管轄之適用,而被告之住所地
係在新○○○區○○里○○鄰○○街24之3號,此有被告戶籍
謄本1份(見本院卷第12頁)附卷可稽,揆諸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
告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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