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68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陳冠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74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如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