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