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內關於台北市○○○路○○○號一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路○段○○○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台北市○○○路○○○號一樓之記載,顯係台北市○○路○段○○○號之誤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智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