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八四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