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7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即被告對案情皆已坦承釐清,對犯行亦坦承不諱,且深知悔悟,姑念被告一時迷悟,誤觸法規,請求鈞院准許被告具保停押,返家安頓一切,以求日後安心服刑。
二、查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經核被告所涉詐欺取財犯罪之對象非止一人,且係經通緝到案,顯有逃亡之事實,有羈押之必要性。被告上開所舉事由,核屬其個人事由,並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定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亦無法排除原有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故難執此認有停止羈押之理由。此外,本件亦無其他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以前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謝佩玲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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