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環球巨星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傅佩文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慧芬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86,615,應繳裁判費新台幣8,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8,0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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