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0號
聲請人 王益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附表所示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1年5月6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且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揭所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111年度司催字第29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公告公示催告網頁查詢資料1份(本院卷第21、22頁)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111年11月6日)後3個月內即111年11月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有民事聲請除權判決(支票、本票、股票)狀1份(本院卷第11至13頁)在卷可參,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蔡芬芬
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78ND-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2
79NZ-0000000-0
普通股
1
140
3
80NZ-0000000-0
普通股
1
51
4
81NZ-0000000-0
普通股
1
88
5
82NZ-0000000-0
普通股
1
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