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0號

聲請人 王益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附表所示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11年度司催字第2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1年5月6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且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揭所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111年度司催字第29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公告公示催告網頁查詢資料1份(本院卷第21、22頁)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111年11月6日)後3個月內即111年11月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有民事聲請除權判決(支票、本票、股票)狀1份(本院卷第11至13頁)在卷可參,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蔡芬芬    

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78ND-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

2

79NZ-0000000-0

普通股

1

140

3

80NZ-0000000-0

普通股

1

51

4

81NZ-0000000-0

普通股

1

88

5

82NZ-0000000-0

普通股

1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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