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教師聘用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9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私立慈幼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93號確認教師聘用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65,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書記官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