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65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捌仟零陸拾陸元,及其中本金壹萬玖仟零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債權人申辦預備金信用貸款,依約債務人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內之現金,但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還款之金額,惟債務人未依約繳納還款之金額,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家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