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6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304號),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爰審酌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簡易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