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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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53號上訴人勝榮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清池 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本院101年度建字第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734,8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