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255號原告竹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秋月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被告一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宥嫻 訴訟代理人 簡景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主文欄第四項「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伍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伍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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