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1178號債權人富麗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設彰化縣○○鎮○○路○段○○○號4樓法定代理人 尤江水 住彰化縣○○鎮○○路○段○○○號4樓
送達代收人 許淑玫 住彰化縣○○鎮○○路○段○○○號上列債權人富麗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邱曾碧鳳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富麗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邱曾碧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