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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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1114號
上 訴 人 游祥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衛國 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0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