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41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原告與被告 王順政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5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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