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0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0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盈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盈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廖盈萱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此有本院106年度簡字第4228號、107年度審簡字第534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附表:
┌─────┬───────┬───────┬───────┐│編號│一│二│(空白)│├─────┼───────┼───────┼───────┤│罪名│竊盜│傷害││├─────┼───────┼───────┼───────┤│宣告刑│拘20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罰金,以新臺幣│科罰金,以新臺││││1,000元折算1│幣1,000元折算││││日│1日││├─────┼───────┼───────┼───────┤│犯罪日期(│106年5月22日│106年6月10日│││民國)││││├──┬──┼───────┼───────┼───────┤│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機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案├──┼───────┼───────┼───────┤│號│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06年度偵字第│││││16038號│31640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後││院│院│││事├──┼───────┼───────┼───────┤│實│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審簡字│││審││4228號│第534號│││├──┼───────┼───────┼───────┤││判決│106年8月14日│107年4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定││院│院│││判├──┼───────┼───────┼───────┤│決│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06年度審簡字│││││4228號│第534號│││├──┼───────┼───────┼───────┤││確定│106年9月15日│107年6月5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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