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易字第1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易字第131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上列被告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實理由欄二最後一列「被告之上訴」,應予更正為「檢察官之上訴」。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事實理由欄二最後一列將「檢察官之上訴」,誤載為「被告之上訴」,係屬顯然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丞晏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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