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再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再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再字第22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
丙○○共同送達代收人乙○○上列聲請人因違反著作權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三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0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蔡明宏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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