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0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義務辯護人 連兆宗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聲請保外就醫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患有精神病,在看守所內二週看精神科一次,只能服藥,聲請能保外就醫,接受詳細之檢查云云。
二、惟查:聲請人於本院95年7月13日審理時,對訊問時之答覆清楚,精神狀況並無異狀,且其所犯強盜故意殺人罪亦經本院判處死刑在案,又其疾病亦無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情形,(因如有必要亦可戒護就醫、檢查。)是其聲請核無理由,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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