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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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24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慶文 債務人 黃昱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捌萬陸仟陸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