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76號聲請人楊 李香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為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所明定。又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附具證明文件:㈠聲請人。㈡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㈢聲請之事由。㈣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條定有明文。而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李義豐 遺有宜蘭市○○段000地號、宜蘭市○○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因未辦繼承登記,爰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選定遺產管理人云云,未釋明其為何具本件聲請權之事由及證據,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3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本函送達翌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釋明聲請人有何利害關係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上開通知並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僅於111年7月7日具狀陳明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義豐之長姐,無債權證明文件,因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故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然查,依聲請人楊李香蘭已拋棄繼承,且聲請人亦未釋明究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而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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