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8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8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232號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債 務 人 李恆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違約金新臺幣參仟捌佰壹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