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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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23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許益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玖佰伍拾肆元,及其中①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貳拾貳元、②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伍拾元、③新臺幣壹拾參萬零陸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8、②8.75、③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