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他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他字第29號被告 楊琪靚 (原名: 楊絢羽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108年3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及主文中關於被告楊絢羽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楊琪靚(原名:楊絢羽)。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