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原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上訴人 李灝
李志嘉 陳柏安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萬7241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