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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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39號上訴人 林敏裕 送達代收人 林軍 男律師被上訴人 許榮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881元(即判命上訴人應給付之146,581元及應返還之系爭房屋最新課稅總現值178,300元之總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