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5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52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紹昌選任辯護人劉喜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42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紹昌被訴犯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條第2項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被害人兼告訴人A女(卷內代號3316HV10002)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