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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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71號上訴人即被告合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誌成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炎隆
林永芳 邱錦標 林學政 黃錦煌 盧勝利 黃龍泉 林資倫 林資晏 陳松鶴 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1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3年9月22日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