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養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養聲字第10號聲請人 鄭玉玲 聲請人 賴富治 法定代理人 賴睿宏 法定代理人 黃庭郁 上列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聲請人鄭玉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收養賴富治(男,00年0月00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鄭玉玲欲收養其配偶賴睿宏之子賴富治(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是以取得被收養人生父賴睿宏、生母黃庭郁同意後,於100年1月12日共同訂立收養契約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被收養人賴富治為養子,並提出雙方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收養人經公證之子女被收養同意書、收養人健康檢查表、收養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所得稅核定通知書等為證。
二、經查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已於97年12月30日結婚,收養、被收養雙方並已合法成立收養關係,此有雙方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被收養人生母黃庭郁經公證之子女被收養同意書,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生父賴睿宏 陳明 在卷(見本院100年6月22日調查筆錄)。又本院函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對本件派員進行訪視之結果,其評估與建議就本件出養必要性略以:「賴小弟為出養生父與前妻所生之子,但兩人離異後,賴小弟由出養生父監護照顧,後因結識收養人鄭小姐,並與其結婚,賴小弟長期由鄭小姐協助照顧,為能夠讓彼此在法律具有正式身分與關係,因此辦理收出養手續。賴小弟自幼在認知上,即認為鄭小姐為母親,雙方依附關係已然建立,考量賴小弟往後生活與監護照顧事宜,以及家庭關係之確立,故評估賴小弟實有出養必要性。」;就收養合適性略以:「鄭小姐言談間予人溫和、直率之感,與出養生父婚齡2年半,兩人皆有穩定之工作,彼此相互分擔家庭事務,對於現階段之情感、生活感到相當滿意,鄭小姐在管教上注重人格品德養成,除基本生活照顧外,相較於出養生父,在情感上更能給予賴小弟支持與鼓勵,尊重賴小弟自身興趣,期待其平安健康成長,協助照顧賴小弟已近十年,就觀察兩人互動正向、自然,且具有照顧意願,故評估收養適合成立。」,此有該基金會100年5月27日兒盟北東收字第調花縣100018號函暨所附收出養事件家庭訪視報告附卷可憑。本院參酌上情,考慮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收養人之人格、經濟及照護能力、家庭狀況等,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認可。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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