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301號
原告 陳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智尊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子嘉 即嘉嘎汽車商行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