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463號
原告 藍浩云
訴訟代理人 陳佳煒 律師
被告 王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7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吳紫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463號
原告 藍浩云
訴訟代理人 陳佳煒 律師
被告 王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7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書記官吳紫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