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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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家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聲字第38號聲請人 常瀚文 代理人 戴智權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成佩琲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104年度家上字第24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婚字第三九0號請求離婚事件之民國一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4年度婚字第390號請求離婚事件之民國104年6月24日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因錄音及保存該錄音內容之法院均為新北地院,且核無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
3條但書前段之情事,爰將此部分之聲請移送新北地院。至聲請人另聲請交付本院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則由本院另為裁定,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傅中樂法官陳容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