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號反訴原告 洪錦鳳 即本訴被告反訴被告 洪敏聰 即本訴原告
歐洪美香 洪敏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7,1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4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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