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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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14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宸佑具保人張金蒼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金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郭宸佑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張金蒼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無正當理由傳喚無著,另案臺灣士林地方法院通緝在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素如
法官林勇如法官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鈴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